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规定(暂行)
霸政办[2017]24号
市房管局 市公积金管理办公室 市银监办
市人行 市工商局 市物价局 市人社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霸政办〔2017〕16号)精神,切实保障房产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制定补充规定如下:
自2017年4月5日起,霸州市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提供自申请购买之日起前2年内在霸州市累积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限购1套住房。但以下情况,仍可按限购政策前办理房产交易。即未网签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2017年4月5日(不含4月5日)之前已为所购住房支付了相关费用,并与2017年6月4日(含6月4日)之前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房产交易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
证明材料包括:买受方向出卖方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付款账户的银行对账单、购房转账单等,收款人须为出卖方);出卖方通过在房管局备案的正规中介机构收取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不含现金支付),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委托中介机构代收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协议书和购房资金监管协议。以上证明材料须经支付银行打印对账单后生效,在提交时间可任选其一。
居民家庭是否已婚以本月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登记及民政婚姻登记机构的结(离)婚证明为准。
回迁居民家庭以经项目属地乡镇(区、办)、村街审核盖章后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准。
以公司名义购买住房的,公司须在工商部门注册,注册地在本市,并提交一年以上的完税证明和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方可购买。
非直系亲属之间赠与住房的,须提交公证手续。
现役军人以所在部队出具的户籍归属证明为准。
税务征收机构和社保部门要向市房管局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正式样本的复印件,供房产交易中心作为参照依据。
市人社部门要向房管局提供引进外来人才证明和市人社部门与其签订协议的正式样本,供房产交易中心作为参照依据。
以上各涉项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性和工作的严谨性。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