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调控商品房市场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要求,推动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要切实把规范市场秩序稳控住房价格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承担起房地产市场价格稳控的主体责任。
二、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完善市场监测机制。会同相关单位,组成专门机构定期研判市场,及时对市场交易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对策措施,指导、协调、推进监管工作。
三、坚持规划引领,严格规划管控。修订完善县城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空间发展,妥善处理房地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的关系。
四、实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限购政策自2017年3月1日开始执行,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涞水县购房需先到房管局开具准购证明(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准购证明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和网签备案。本地户籍居民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60%。
五、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进一步规范预售审批程序,严格要件审查和形象进度要求,限期一次性公布全部可售房源;落实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现场公示。加强价格管控,限定申报预售价格涨幅,完善住房信息查询系统。
六、开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经营活动进行集中整治,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预售、违规销售,虚假广告宣传、哄抬房价、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和投机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规范市场秩序。
七、盘活存量土地,加大棚改力度,增加住房供给。
八、加强信息公开,正确引导舆论。加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将房地产项目供地、预售许可楼盘,可售房源等信息公开公示,稳定住房消费预期。
涞水县人民政府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