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范林维刁洁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地质局
商业承兑汇票不能解付的处理办法
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不仅是一种支付工具,还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逐渐普及,具有交易效率高、运作成本低等特点。但是,商业承兑汇票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缺乏强有力的兑付保障,市场主体对其接受意愿较低。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不同,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并经银行审查后同意承兑,具有背书担保信用好、承兑性强、灵活性高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商业交易融资。对申请企业而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需要承担一定的管理成本。
在实务中,原银保监会承认的具有金融许可证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签发的票据称作“银行承兑汇票”,实质上仍是商业承兑汇票。该票据的信用是“大型集团的信用”,而非银行信用,出现不能承兑的商业风险的概率较高。通常,商业承兑汇票不能解付的解决方式有三种:
磋商式,即与承兑人协商。目前,房地产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有较多的汇票都存在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况,但房地产公司的资金往往并不充裕,因此该方案的可行性较低。
诉讼式,即以基础合同关系为由,向付款方协商变更付款方式,或以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此方案是否可行,取决于基础合同关系中付款方的经济实力。
追索式,即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票据追索权,向若干前手追索。前手有若干家,总有某一家的经济实力较强,因此该方案的可行性较高。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比较短,国有企业务必要在权利保护期内及时提起诉讼。
国有企业商业汇票管理存在的问题
管理者对商业汇票业务的潜在风险认识不足。近年来,国有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完成经营发展目标的压力也随之增大。但国有企业管理者对商票业务的认识不足,存在对交易方的资信状况尽调不充分等问题,故而无法对其资产负债与承受力水平作出有效评估。再加上管理者在出票或接受商业汇票后对票据管理缺少足够关注,则进一步增大了商业承兑汇票的兑付风险。
缺乏完善的商业票据内控管理制度。如今,票据结算已经成为企业间进行资金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不少企业并不具备健全的票据管理制度,即使发布类似规章制度,也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为企业对商业汇票的出具、接收、持有及管理缺乏经验,并没有制定事前风险评估及事后处置预案,存在较多的管理漏洞,因而敞口风险较大。
票据信息难以掌握,票据流向不可控。和现金相比,商业承兑汇票的流动性较差。在票据较为分散的情况下,票据的背书转让过程不可控,致使企业往往无法及时、准确地掌握票据状态和相关的资金流向,因此无法及时对票据进行管控,无形中增加了财务风险。处理票据纠纷必然会提及法院管辖,管辖会直接影响维权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择诉讼管辖地是企业设计诉讼方案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因为管辖地往往与维权成本相关。票据牵涉的主体众多,因此在发生纠纷时难以选择管辖法院。企业结合票据纠纷的类别、具体案由、适用情形、法律规定等确定管辖法院,能够降低维权成本。
国有企业商业汇票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
承兑风险。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出票发现承兑人存在资金紧张或恶意拖欠的情况,商业承兑汇票就无法实现到期兑付,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票据贴现风险。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国有企业出于资金周转的需要进行票据贴现时,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贴现利息,这增加了国有企业的资金负担。
到期被追索的法律风险。《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国有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企业之后,作为后手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况下,可以向前面任何一手进行追索,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国有企业的资信状况良好,往往被作为追索对象。
国有企业如何防范票据管理风险
提升票据管理水平。从某种意义上讲,商业承兑汇票对国有企业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帮助企业加快资金融通,缓解资金压力,但也会受商业信用的影响,存在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因此,面对快速发展的商业票据业务,企业的管理者必须切实提升认知,做到在充分发挥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优势的同时,更好地规避各类风险,进而保障国有企业稳健发展。
健全完善商业汇票的管理制度、流程。国有企业应依据《票据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并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商业汇票管理制度。其中,国有企业要规范商业汇票的接收、出具、登记、保管、审批、使用、背书、贴现等工作,并将“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应用到该项工作中,对于出具、接收一定金额或特定用途的商业票据,必须经党委会(党组)前置研究和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强化商业汇票风险预警能力。在接收商业汇票前,国有企业应调查了解项目(业务)情况、出票人资信情况等内容,对于能否接收商业承兑汇票做好风险评估和预判;接收过程中,对票面信息进行充分审核,确保票据记载的各要素完备有效;接收后,国有企业要加强票据跟踪管理,建立风险事项清单及台账,对于即将到期或突发风险事项及时进行预警。
加大交易合同审核力度,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国有企业应当明确支付方式,尽量约定采用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等风险低的支付方式,规避商业汇票到期无法兑付引发风险。
做好有关出票人的背景调查。在面对商业汇票出票人时,国有企业应该对其进行背景调查,坚决拒绝接受资信能力差、涉及多起票据纠纷且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企业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要求商业汇票出票人或背书转让人提供相应担保。国有企业在交易实践中,不得不接受具有潜在风险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是为规避商业汇票到期无法兑付引发的财产损失。因此,可以在接收票据前,要求出票人或背书转让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样可以保障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合法依规进行票据贴现。当国有企业接收商业承兑汇票后,为降低风险,往往会选择对票据进行贴现。为防范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出现风险,国有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应在合法的金融机构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对能够办理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作出了具体规定,有资质办理票据贴现的金融机构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否则会被视为非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二是应对办理贴现业务缴纳的手续费损失做好预判和应对。由于出票银行、到期日及贴现金融机构存在差异,导致贴现业务的手续费收费标准不同,作为国有企业要对能否承担贴现手续费损失进行预判。
国有企业应对票据诉讼的注意事项
《票据法》第十七条对票据诉讼中起诉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追索权、行使再追索权三种情形的诉讼时效,分别作出了“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的不同规定。无论是起诉还是应诉,国有企业首先都应该充分考虑诉讼时效,这样才能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的出具与接收、背书与被背书都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基本前提,而票据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要有真实的、合法的交易关系为基础。因此,在票据诉讼中,要重点审查出票人与持票人之间、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然后再作出相应的抉择。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票据背书不连续,就丧失了票据权利。
对于提示付款的期限,《票据法》第五十三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如果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就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当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国有企业在起诉前,必须查询商业承兑汇票的最新状态。实践中,系统显示票据状态多为“提示付款拒付”或“提示付款待签收”两种。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构成了事实上的拒付,都可以作为起诉的重要前提条件。涉及商业承兑贴现的,还要对票据贴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有证据证明票据存在贴现情况的,国有企业应审核办理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否具备相关经营资质,即是否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设票据贴现业务,如果未经批准,则构成违法贴现,将会直接导致票据背书转让过程丧失合法性,违法贴现的一方或双方不能再向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如果持有票据的企业没有遵照《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或各汇票债务人,虽然各企业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延期通知给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损失。
当国有企业因背书转让票据,被法院判决与出票人及其他背书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时,甚至因出票人账户没有可供冻结的资金或提出冻结异议而被冻结账户时,要依法依规积极开展工作,与执行法官保持良好沟通,协助法院提供出票人其他可供冻结账户等财产线索信息,为受案法院提供工作支持,尽可能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随后,可以依据判决结果和合同等证据向票据付款义务人主张权利。
商业汇票业务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国有企业应当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在借助其优势推动自身经营发展的同时,从源头上做好票据风险的防控,切实提升抵御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