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任静娴宋璇喻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
2005年,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和繁荣发展,中国证监会开启了股权分置改革,这一改革使得非流通股股东可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从而令所持股票进入市场自由流通,消除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的区别,资本市场自此步入全流通时期。大量可交易的股票涌入资本市场,给市场的稳定性带来了极大的考验。经营状况良好的上市公司,往往会通过高送转等方式将现金留在公司以支持大规模的业务经营需要。当公司出现无法逆转的经营亏损时,大股东则会大量减持股票套现以减少损失,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稳定性。
大股东减持概况
海润光伏主要经营领域为光伏产业,由任向东家族出资成立,尽管九润管业受让海润光伏90%的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依旧是任向东。在此之后,公司经历多次增资,经营状况向好,规模迅速扩张。然而,IPO(首次公开募股)失败让任向东意识到人才的重要性,因此在2009年底,光伏行业经验颇丰的杨怀进通过股权受让成为第二大股东。次年7月,任向东将经营决策权让与有意进军光伏领域的阳光集团,该集团旗下的紫金电子成为海润光伏的第一大股东,任向东退居第二位,杨怀进次之。2011年底,海润光伏通过“借壳重组”上市,海润光伏原有股东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
阳光集团为海润光伏融资提供了很大帮助,并承诺重组后若不能获得预期净利润,将补足差额。然而,海润光伏的重组上市以及业务规模的扩大并没有为集团带来利润,而是产生了2亿元的亏损,与重组时预测获取的利润有5亿元的缺口。
2013年,海润光伏亏损已经成为既定事实,为避免2014年再次出现亏损,引发退市风险,海润光伏调整了营运策略。但在2014年,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原有的收入确认准则作出了调整,对其原有的盈利模式产生影响。彼时,其连续巨额亏损的定局在年底已经形成,但消息会在2015年初向市场报出。在亏损已成既定事实,且内部管理层发现经营现状难以好转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出现了强烈的减持意愿。
2015年1月,前三大股东紫金电子、九润管业、杨怀进共同向董事会提交了2014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设定12月31日股本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按照每10股转增20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该公司提议高送转预案时,虽然年报还未向市场公开,但控股股东早已完全掌握盈利情况。直到高送转预案公告日前,紫金电子已减持11.24%股份并退出了控股股东地位,其中3.39%的减持股份并未按照《证券法》规定的时间进行披露,似乎在刻意隐瞒海润光伏实控人发生变更的事实。在宣告后的两日内,九润管业开始以高于收盘价的价格大幅减持,直接从中小股东手中套现约5亿元。
截至当年5月初,紫金电子已完全退出光伏产业,九润管业在高送转宣告阶段也已大幅减持。杨怀进自此成为海润光伏的第一大股东,但随后3天时间内,杨怀进成功减持3400万股,套现约4.2亿元,海润光伏排名前3的大股东最终都得以脱身。
大股东减持动因剖析
海润光伏股价在高送转预案公布的前1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8.19元,对比同时间段的沪市A股交易均价13.87元,以及沪市2014年度实施高送转的公司在预案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8元的情况,可以得出,海润光伏实施高送转方案并非为了股本扩张和业务扩展,而是为了迷惑市场,以便在高位抛售股票。
海润光伏自2011年上市以来经营业绩越来越差,高送转预案公告的前三个年度盈利水平均未达到预期,且2014年已经转为亏损,据此也可以排除其因高速发展而需要大规模资金的需求。
海润光伏在关键时期提出的送转股公告内容与公司实际营运情况并不相符,盈利能力下降的事实被高送转预案掩盖,给投资者营造了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假象。在不符合高送转合法目的的情况下提出该预案,很大可能只是控股股东在预见海润光伏未来经营状况恶化情况下放出的烟雾弹,目的是谋取自身利益,而大股东在公告后大幅减持股份则更加证实了这一推测。
高送转及大股东减持引发的后果
从市场角度来看,海润光伏的大股东减持对其股价造成了较大冲击,大股东为获取更多的减持资金,通过高送转方案激励投资者进行投资,从而推高股价。在“掏空”减持后,海润光伏由于缺少持续经营能力,股票价格持续下跌直到停牌退市。这样的股价变动,不仅会影响投资者的信心,而且还会波及其他关联企业的股价,造成严重的股价波动,引发经济损失。
在海润光伏发布高送转预案后,2015年1月,上交所就对海润光伏下发了问询函。虽然第二天其股价应声下跌,但是由于受到高送转预案的影响,投资者依然热情抢购,导致三大股东依旧有大幅减持的可乘之机。海润光伏的减持行为不但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是挑衅了监管机关构和相关法律的权威,不利于市场的正向发展。与此同时,也影响了公司自身的长期发展,这一行为引发的后果是恶性且长远的。
各参与主体应对大股东减持的对策
中小投资者应该提高自身参与投资交易的基本素质,重点关注公司的运营情况,从而洞察大股东减持的动机,以及相关股利政策对于公司运营的长期影响,而不是盲目从众、人云亦云。只有充分了解国家对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公司的发展战略,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中小投资者才能减少掉入类似陷阱的可能。
上市公司应该将重心放在如何提高经营水平上,旨在通过实体业务来创造利润,而非是通过开展有目的性盈余管理和发布公告来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
最重要的还是相关监管机构的制约。相关机构应该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对于妄图采用高送转等利好消息掩盖经营不善等实际情况的公司,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