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实力的体现,注册资本越多说明公司抗风险能力越强。有些人在申请设立公司的时候,为了骗取合作伙伴的信任,虚报注册资本。这是一种经济犯罪活动,涉及金额较大的会触犯刑法。
案例一:认缴制度下虚夸公司资本有法律风险
李某于2015年成立了一家经贸公司,但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李某手中只有5万元。李某觉得自己的注册资金不足,于是向朋友苏某借了25万元,并承诺拿到营业执照后,就将借款抽出还给苏某。在出具了苏某提供的虚假验资报告后,李某顺利设立公司,但提取借款后,李某一直未将钱还给苏某。随后,苏某将李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而提供注册资金的苏某,也被处以1.5万元的罚金。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知道,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注册登记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诈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是违法的,会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我国《刑法》,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5%罚金。注册资本是公司建立的门槛,也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认缴制度下公司注册资本并不意味着就能随意填写,更不能为了彰显公司实力提供虚假材料把自己写成“亿万富翁”, 虚夸公司资本会带来债务风险与法律风险。初创公司填写公司注册资本时,除了要考虑经营特点和行业需求,还要匹配自己的当期资金能力或可预期资金能力,量力而行。
案例二:实缴制公司转移资金发生在工商登记注册前,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
2010年6月28日,张某和高某作为股东以六安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义向六安市工商局申请成立六安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公司章程规定分五年期缴付,设立时缴纳2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投资及非融资性担保。其中,高某持股51%、张某持股49%,法定代表人为高某。
2010年7月,张某和高某为缴付首期注册资金2000万元,通过他人从李某处借款,李某于当月14日分别汇入张某农行账户980万元、汇入高某农行账户1020万元。随后,张、高二人将该2000万元汇入验资账户。当日,六安皋城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担保公司委托出具了验资报告,同日领取了担保公司营业执照。次日,张、高二人便将该款项归还李某并支付利息。
2011年春节期间,高某向张某提出退出担保公司股份,张某同意了。春节后高某即离开担保公司至其旁边的安徽某投资有限公司上班,不再参与担保公司的经营。2011年5月26日,高某与张某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以80万元转让费用将自己在担保公司的51%股权转让给张某所有,并承诺对担保公司及张某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协作与配合。
2011年3月,张某为拓展公司业务,欲将公司变更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需缴付剩余注册资金8000万元,张某遂通过查清借款,查清找人于当月24日分别汇入张某农行账户3920万元、汇入高某农行账户4080万元。随后,张某安排将该8000万元汇入验资账户,当日,六安皋城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担保公司委托出具了验资报告。次日,取得验资报告后,便将该款项归还借款人并由张某支付了利息。
在办理借贷及转出8000万元资金过程中,高某配合提供了身份证件用于办理农行账户,并在决定将公司变更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会议决议上签名。2011年3月25日,张某以担保公司名义申请变更工商登记,将实收资本变更为一个亿,并于当日重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仍为投资性担保业务。2011年4月25日,担保公司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2011年7月18日,张某以担保公司名义再次申请变更工商登记,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由投资业务扩展到融资担保业务并重新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2012年2月,担保公司更名为六安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式变更为张某,股东由张某、高某变更为张某、韩某。
法院认为,张某、高某作为六安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设立及增资变更登记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转移资金的行为发生在工商登记注册前,且转移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但本案中,申请公司登记及增资、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均是以兴皖公司名义进行,张某、高某系代表公司利益并以公司名义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张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某作为直接参与的责任人员,依法亦应受到惩处。
但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依据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是部门规章,故不应认定六安兴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缴制企业,据此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认为本案抽逃资金的行为发生在公司性质变更为融资性担保公司之前,亦不构成犯罪。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是经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七部门联合制定,并于2010年3月8日发布实施,发布公告上明确说明是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故该“暂行办法”系经国务院授权后发布,应属行政法规范畴。根据《公司法》第26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的规定,可以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认定六安兴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缴制公司,故本案虚报实缴制公司注册资金的行为构成犯罪。且被告人二次虚报注册资金行为虽然发生在担保公司的性质变更为融资性担保公司之前,但至融资公司成立后其虚报的注册资金仍未到账,其虚报资金的行为一直延续至案发前,故该行为依法构成了犯罪。
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认为高某抽逃的2000万元资金,属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资金,其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的意见,与法有悖,法院不予采信。理由如下:担保公司在2011年7月即变更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属实缴制公司,其注册资金应为1亿元,其前期转移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与后期增资虚报的8000万元系整体行为,延续至兴皖公司变更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后仍然未能到账,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故被告人高某对该2000万元亦应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两被告人均写出书面悔过书,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重新犯罪的危险,依法均可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据此,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高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三:虚报注册资本被判刑,美梦带来牢狱之灾
在诸暨打工的27岁青年安某做了一个美梦,他梦见自己开了一家大公司并且赚了许多钱,他是被这个梦笑醒的。而在他作为中间人介绍了一单生意之后,相比起佣金的微薄,这单生意的高额利润令他十分眼红。他当时想,何不自己开一家公司赚钱呢?但是靠打工为生的他哪有可以足够开公司的资本,于是他萌生了虚报注册资本设立公司的念头。
2007年7月,他先在苏州租了一套房子,然后在没有实际出资能力的情况下,提供本人、妻子、弟弟等人的身份证及借来的2万元手续费,由朋友及苏州一家记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代为办理,通过编造假股东3人、虚报投资100万元,取得虚假验资报告,并据此注册了苏州骆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温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008年5月28日,经别人介绍,安某以骆温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诸暨市一家纺织有限公司用作废的公章签订了一份货值达22万余元的袜子买卖合同,约定安某需在该纺织公司发货后3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2009年6月30日,该纺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发货,并根据安某的要求在同年8月份提供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安某在收到上述货物后转销德国,收取全部货款25万余元后,将其中5万元支付该纺织公司外,其余全部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及归还债务,后逃离诸暨。
安某以为他“美梦成真”,却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09年6月,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一家网吧内抓获了安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使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判决: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六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律师解析: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当事人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B本来想注册一个注册资本50万元的有限公司,但为了吹嘘实力,注册了一个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100万元的有限公司。经营一段时间以后,公司欠下400万元巨额债务,经营难以为继。B当初如果仅认缴50万元注册资本,那么即使破产清算也可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目前的状况下,破产清算时B必须补缴400万元的出资以偿还公司债务。即使将股权转让出去,如果新股东不缴足出资,B仍有缴足出资的义务。
2014年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取消最低限额要求工商机关只登记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取消了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认缴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股东应按照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如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公司和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认缴数额越大承担责任越大。注册资本数额越大并不能说明公司实力越强、信用越好。公司认缴的出资金额如果超出股东经济实力盲目认缴巨额资本,越过合理期限随意约定过长的出资时间,不仅加大了股东责任,而且也影响公司的公信度和竞争力。
“一元钱注册公司”只是一个形象的比喻,注册资本是公司投资创业的启动资金,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转换为公司财产的构成部分。创业者应该根据公司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选择相符的注册资本规模,以取得交易对象的信任。
所以提醒各位企业家,千万不要认为认缴等于不缴,设立公司在填写注册资本时,应该根据业务经营状况,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及公司发展规划,认缴一个合适的注册资本数额,不要认缴一个虚高的注册资本,超出自身的承受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